
廣州新規:出租車須加入電子支付人臉識別功能
出租車必須實現人臉識別
按照本版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必須配置具備客運資格證信息顯示、電子支付(含公共交通電子收費)、全球衛星定位、導航、調度管理、電召、語音播報、與終端后臺系統語音通訊、錄音、視頻監控及錄像、收音機、服務評價、人臉識別、車輛防偽智能頂燈控制、重力座位傳感信號接入與統計等功能的車載終端,并接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平臺;車載終端應具備與視頻監控攝像頭、車輛防偽智能頂燈、重力座位傳感器等信息設備對接的接口。
在此前實施的舊版規定中,僅規定安裝公共交通電子收費系統、GPS、調度、電召、防劫、防盜、監控服務功能的車載終端以及出租汽車防偽、遠近距離密標等技術設備。
據了解,目前正在千臺出租車上試運營的新式智能終端,已經可以實現新版管理規定所要求的功能。人臉識別主要針對出租車駕駛人是否與規定駕駛者一致,通過監控錄像功能實現。
監控設備應保護個人隱私
新版規定要求,出租車車內配置不少于1套錄音設備和3路錄像設備,錄像范圍應至少覆蓋前、后排座椅(如車內有防劫網,可存在局部遮擋)、前排副駕駛側車窗及行李廂內區域;錄音、錄像設備安裝不得影響駕駛及乘車安全;錄音、錄像數據須同步,且在本地存儲的容量可滿足錄像存儲不少于7天,并實時接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平臺,實現遠程查閱、導出;使用錄音、錄像數據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保信息安全,保護司機和乘客的個人隱私。
此外,廣州市客運出租車不再要求使用LPG清潔能源,而改為“符合國家關于使用清潔能源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依法執行的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