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浪潮下,建筑安裝企業(下稱“建安企業”)面臨諸多稅務風險。事實上,建安企業的特點是預收工程款、企業之間掛靠經營和甲供材等業務比較多。這些方面往往與納稅相關,稅務風險需要引起企業的高度注意。

預收工程風險
建安企業預收工程款的情況比較普遍,而且預收的時間長、數額大,操作不當可能給企業帶來稅務違法風險。
根據稅法規定,建安企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項當天或是收訖營業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憑據(如竣工結算報告)的當天。然而,部分建安企業的實際做法不一。有的認為預收工程款是往來性質款項而不記收入賬,不申報納稅。
有些企業明知納稅人義務已經發生而故意隱匿預收賬款或推遲預收賬款入賬,甚至將預收款拖到工程最后竣工結算才將至入賬。有的直接讓發包方應付給自己的工程款代付給第三方(自己的付款對象)。更有甚者將預收工程款“賬外循環”,搞賬外或小金庫等。這些都屬于逃避納稅行為。有逃稅行為的企業除了足額補繳稅款外,還可能遭受違法處罰的風險。
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薄、記賬憑證,在賬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罰;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掛靠經營風險
因受建設資質等條件影響,掛靠經營在建安行業是比較普遍的現象。
在財務會計方面,被掛靠公司只對掛靠企業收取管理費,不參與任何管理活動,自然也不對掛靠的項目進行收入、成本和費用核算,稅金繳納由掛靠人或承包人在申請代開發票時征繳。
這樣,如果掛靠企業隱瞞收入偷漏稅收,很有可能判被掛靠公司違反稅收法規,除了足額補繳稅款外還有違法被處罰的風險。

“甲供材”風險
在建安項目中,有些施工材料由發包方購買,再交予建安企業用于工程施工。
在賬務處理上,建安企業一般只計施工成本,不計甲供材料成本,也不將甲供材料成本計入營業額開票,使得建安項目在會計賬面反映的工程總造價計算的營業稅及其他稅費會少于實際應納營業稅及其他稅費。這樣,很可能被稅務機關判為逃避納稅行為而遭受處罰,付出高額的納稅成本。

發票不規范風險
建安企業的生產特點是分項目建設施工。一家企業往往有很多個項目同時或先后施工。在會計上應按工程項目分別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按項目填制和取得相關建安發票及賬單。
但據了解,部分企業填制或取得的發票不規范。一些企業收取工程款時,不按規定開具正式發票,只開收據或借款收據,甚至是白條,拖延入賬時間甚至是不入賬。
一些企業型方設法從外地取得低于本地區稅率的建安發票入賬,以規避當地納稅。還有一些企業開具的建安發票,不列明工程項目,掛賬預收款,搞偷龍轉鳳,甲工程項目使用乙工程項目的發票入賬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