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是目前采用的兩大類總承包模式。總承包的一些非主體、非關鍵性的工作可以由分包來實施和完成,但已分包的項目不能再次分包,勞務分包除外。對于總承包和分包關系的界定、怎樣進行招標有著嚴格的規定。
對招標人,《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首先,“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其次,在招標文件中“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對投標人的要求,在《招標投標法》第三十條中規定:“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中標后,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對中標人的罰則,《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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