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稅種概況
類型 | 稅種 | 稅率 | 計稅依據 |
流轉稅類 | 增值稅 | 3%、6%、11%、13%、17% | 增值額 |
營業稅(改增) | 3%、5%、20% | 營業額 | |
消費稅 | 3%-40% | 銷售額 | |
關稅 | 10%-50% | 完稅價格 | |
所得稅類 | 企業所得稅 | 15%、25% | 應納稅所得額 |
個人所得稅 | 3%-45% | 應納稅所得額 | |
財產稅類 | 房產稅 | 1.2%或12% | 房產原值或租金收入 |
契稅 | 3%-5% | 交易或評估價 | |
車輛購置稅 | 10% | 購買價格 | |
行為稅類 | 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 3%、7% | 應交流轉稅 |
其他 | …… | …… | …… |
所謂“營改增”,即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而對于建筑企業來說,原來是按照3%的營業稅征稅,目前是按照11%的增值稅進行征稅。
2、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
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其適用的范圍和計算方法不同。
適用范圍不同: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企業采用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稅率分別是11%和3%。“36號文”中對于建筑業簡易征收的三種情形分別是:
老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可以認定為老合同
清包工程:更多的是勞務和輔料,沒有什么進項可以抵扣
甲供工程:全部或是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甲方供應
計算方法不同: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對于建筑企業來說,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雖然增加到11%,但是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進項相當于高出了6個點。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換言之,如果建筑企業選擇簡易計稅,實際上是按照3%/(1+3%)=2.91%來征稅的,即營改增以后稅率下降了0.09%。
3、稅負到底是增是減
這個問題比較有意思。說白了,討論營改增前后建筑企業稅負的變化最重要是看可用來實際抵扣的進項稅支出占總收入的比重情況。首先,我們從財務的角度分析下材料和人工兩大施工成本導致的稅負變化。
(1)建筑材料在整個項目定價中比例為多少時與原來的稅負相等
(只考慮增值稅和營業稅)假設一個項目定價1000萬元(含稅價),其中17%稅率的材料占項目總定價比為M%
營改增前:
營業稅=1000*3%=30萬元
營改增后:
銷項稅額=1000/(1+11%)*11%=99.099萬元
進項稅額=1000*M%/(1+17%)*17%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99.099-1000*M%/(1+17%)*17%
當且上述值等于30萬元時,營改增前后稅負相等。計算得出M約為47.55,即保證17%的建筑材料占項目定價比高于47.55%的時候,稅負才能有所降低。
而據調查,理論上建筑企業可取得進項稅發票的部分約占總收入的70%,實際上這個數據是35%。建筑材料來源方式較多,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圍的不同,有的工程項目材料全部由施工企業自行采購,能取得的進項稅額發票多些;而有的材料供應商及材料種類“散、雜、小”,購買的材料沒有發票或者取得的發票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材料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使建筑業實際稅負加大。
(2)自有工人、勞務分包、勞務派遣哪個合算
自有工人:
建筑企業與工人直接簽訂合同,以工資表形式發放工人工資,這樣一來無法產生抵扣,相當于人工費純粹是按11%開給業主。另外,還需要承擔工人的社保費用。
勞務外包:
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對于勞務公司來說,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實際上按照3%/(1+3%)=2.91%來征稅;對于總包而言,總包公司的人工費可以抵扣3%,而且不需要承擔工人的社保費用。
勞務派遣:
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對于勞務派遣公司來說,按照6%征收增值稅;對于建筑企業來說,人工費用可以抵扣6%,而且需要承擔工人的社保費用。
另外,根據財稅2016年47號文件規定,勞務派遣公司也可以選擇差額計稅,勞務派遣公司向用人單位拿到的所有的錢減去被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費用,得到的差額部分采用簡易計稅,按照5%征稅;相應地,建筑企業針對差額部分可以抵扣5%。
當然勞動合同法規定,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企業用工總量的10%。因此,營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限制或終止使用勞務派遣,最好的途徑還是與建筑勞務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4、建筑企業可能面臨的風險
(1)納稅人身份的選擇:采用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適用何種納稅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企業的資產、營收等財務狀況具體判定。而且很多時候建筑企業選擇何種征稅形式,更多的是取決于業主一方。如果業主一方要求施工單位選擇一般計稅,施工單位想選擇簡易征收這種概率非常小,操作起來也非常不方便。
(2)供應商、分包商的篩選:供應商或分包商的納稅人身份直接影響到建筑企業的增值稅稅負,因此如何選擇恰當的供應商和分包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稅額抵扣非常重要。
(3)混業經營:根據相關稅法政策,混業經營中不同稅率項目需要分開核算,否則會統一適用高稅率。如簽訂一份施工合同或是勞務合同,中間涉及到不同稅率的勞務,就需要在合同里分別注明,財務上要進行分別核算,以適用較低稅率,降低稅負成本。
(4)延遲納稅: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稅務籌劃實現推遲繳納稅款,尤其是在當期進項稅難以抵扣的時候進行業務活動的適當調整。比如工程未動工,建筑企業收到業主預收款,但未發生可抵扣的進項稅業務,可以考慮提前做采購計劃并預付供應商一部分付款或定金。
